跨流域多部门协作 建设生态修复基地 完善生态检察官制度
保护长江 重庆推动公益诉讼新机制建设
日前,涪陵区检察院联合长航公安、水利等部门,对长江涪陵至南沱段江面开展水环境污染防治联合巡查。
多部门联合巡查行动,缘起于长江流域一起最高检、生态环境部、公安部联合督办的环境污染案。
全新格局初步形成
跨流域多部门协作保护水环境
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王某先后在涪陵区、长寿区、丰都县等长江沿线区域非法收集船舶油水混合物共计151.72吨。湖北的张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王某处买来这批油水混合物,运输至湖北省江陵县江兴燃料助剂厂进行油水分离。在加工生产过程中,部分含油污水被排放至周边环境,造成水体、土壤污染。
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这两人被涪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去年2月分别获刑9个月和8个月。
该案系最高检、生态环境部、公安部联合督办案件,市检察院组织三级检察机关针对长江船舶污染案件实施一体化办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专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交通、生态环境、海事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江涪陵段长期存在的船舶污染问题。
检察建议督促多部门协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做法,得到最高检的肯定,并向全国推广。
这也是长江流域跨省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污染案件,由于其侦查、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难题而具有更重大的启示意义——即涉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多环节上下游共同犯罪认定难,公安机关跨省份取证、固定证据难,坚持刑事打击与跨省份生态修复操作难。
此案告破后,联合打击跨区域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开展跨流域跨地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成为共识。
今年6月,嘉陵江川渝段6个协作检察院(四川省的广安、广元、南充、遂宁、资阳五市检察院与重庆市检察一分院)联合签署《关于建立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的意见》,建起嘉陵江川渝段首个全流域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机制。
截至目前,重庆检察机关已有15个分院、区县检察院与四川毗邻院签订18份合作协议,共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大保护,共筑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探索生态检察模式
重庆建起两个市级“修复基地”
今年“6·5”世界环境日当天,我市两件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按照公益诉讼中确定的修复方案买来20万余尾鱼苗,在人大代表以及检察官、法官监督下,投放到嘉陵江中。
投放鱼苗的地方,正是位于嘉陵江合川段的重庆检察机关渔业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基地。
在“保护长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市检察院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加大民事起诉力度,全市三级院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8件,通过起诉敦促责任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真正把办案效果体现到恢复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上。
在市检察院指导下,合川、万州区院分别建立了渔业、林业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基地。到目前,万州林业修复示范基地已完成造林1350余亩,合川渔业修复示范基地累计放流鱼苗38.5万余尾,发挥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示范作用。
开展重大改革试点
将进一步完善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市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市委司改专项小组明确要求完善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将该制度列入经验总结复制推广计划。
新成立的两江地区检察院设立了广阳岛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准备把“实验田”打造成“示范田”。下一步,重庆将积极推动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与跨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集体诉讼和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等制度的衔接。
创设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是重庆检察机关调整优化检察职能的一项重大改革试点——即探索建立“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检察官办案模式,由生态检察官行使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以前,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中,不同条线的业务部门负责不同条线的检察工作。这种“碎片化”保护模式不利于长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广泛性。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解决了监督力量分散的问题。
据悉,自“保护长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2018年4月启动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1594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12件,行政机关回复并有效整改1396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2件,法院已判决的72件均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文丨杨铌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