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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 重庆婚姻登记可“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

  • 今日重庆 高维微 2021-05-27 16:39

  今日重庆讯(记者 高维微)27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新闻发布会,今日重庆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批复》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重庆已纳入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解决目前重庆户籍婚姻当事人不能跨区县办理婚姻登记的问题,我市结合国务院批复要求和重庆实际,同步开展婚姻登记“全市通办”试点,让重庆户籍婚姻当事人能够跨区县在经常居住地就近办理婚姻登记。

发布会现场(高维微 摄)

  试点期间暂时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调整为“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重庆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这次试点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均实施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两江新区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由渝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试点期限为2年(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所有内地居民,只要在重庆居住,并办理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都可以在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发布会上,明确了试点期间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方式。

  试点期间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分情况提交以下证件:双方均不是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其中一方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仅一方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重庆籍当事人的《暂住登记凭证》或非重庆籍当事人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双方均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其中一方的《暂住登记凭证》。

  如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办理方式与试点前完全一致,只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资料。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办理,不能由其他人代办。为提高“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的效率,避免人员聚集,同时也为婚姻登记机关提前核实当事人信息,避免当事人来回奔走,我市已开通网上婚姻登记预约服务,建议当事人通过市政府“渝快办”和市民政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办理婚姻登记时,如实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以免因信息不实被纳入婚姻登记领域失信人员名单。

  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务院此次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条款和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的条款。也就是说,此次“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只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不属于“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范围,需要当事人回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编辑:陈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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