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我市解决“大、洋、怪、重”地名问题将有法可依。
现行条例对地名更改频繁、“大、洋、怪、重”等问题缺乏刚性约束
市民政局局长唐步新在作关于《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2001年1月施行的《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对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地名更改频繁、地名“大、洋、怪、重”等问题缺乏刚性约束和源头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要求,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地名规划要求,用字规范、含义健康、使用方便。地名批准后不得随意更名。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更名的,应当按照原命名的权限、程序及时申请、审批。
与现行的条例相比,修订草案增加了地名文化保护需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的内容。修订草案第七条提出,地名规划、重大的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文化保护,应当广泛征求、合理采纳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明确3类情况不应重名
记者注意到,对于重名问题,修订草案明确了3类情况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一是同一区县(自治县)内道、路、街、巷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等名称;二是山、河等市内著名的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三是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等所辖范围内的同类地名。
但条例草案也提出,历史悠久、具有文化传承价值的地名除外。同时,跨区域的地名应当保持一致。
删除了“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删除了“可实行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规定。
这是因为,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制度尝试,实践中早已不再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也已经废止。
中心城区所辖有关地名的命名审批权下放至区政府
现行条例规定,中心城区所辖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大型建筑物名称须报市政府审批。“这主要是为解决地名重名、同音以及跨区域不一致的问题。”唐步新表示,当前信息化手段已能解决相关问题,同时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修订草案将该审批权下放至区政府。
与现行条例相比,修订草案还对地名的行政审批时间进行了更为明细的规定。其中,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报批意见。这比现行条例缩减了5天。
修订草案还要求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地名信息库,定期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并要求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向社会主动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记者 颜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