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市高法院下发《关于严惩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通知》,对实施“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等11种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构成犯罪的,予以重点打击。
该通知要求,要明确打击重点,对实施下列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重点打击:
(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
(二)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
(三)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危害疫情防控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传染病疫情职责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假药、劣药、不符合防治传染病标准医用器材的;
(六)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非法经营、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聚众打砸抢的;
(八)贪污、侵占或者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的;
(九)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负有相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违规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十一)实施其他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构成犯罪的。
该通知还强调,对前述犯罪,本市各法院在刑罚裁量时,要综合案件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体现从严从重,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要严格缓免刑的适用条件,加大对犯罪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和罚金、没收财产刑罚的适用力度,同时充分适用“从业禁止”这一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惩罚相关职业犯罪。
同时,各法院对受理的危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案件,要在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基础上,在有效防控案件审理过程中疫情传播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进程,实现快审快结,原则上必须在审限内结案,非因情况特殊,不得延长审理期限。
文|黄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