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5月6日 重庆出台城市发行股票、债券暂行办法
1985年5月6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城市发行股票、债券的暂行办法》。规定经上述3个机关的批准,重庆市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股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全部自有资金的40%,债券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实有资产额的70%。股票记名,可以股息与分红并存,债券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的20%。5月15日,重庆市正式开始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