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记者从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了解到,《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
去年11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记者注意到,相较于初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第二十五条分为3款,分别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适用领域、认定标准以及认定程序。
其中,草案提出,信用主体有“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4类行为,可以按照相关认定标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此外,该条款还提出,全国统一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国家统一的认定标准实施。仅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记者 颜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