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18时许,万州区公安局熊家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红星村有一村民随身携带刀具。
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发现红星村村民万某腰间别着两把刀具,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对其进行盘查,并收缴刀具。
经调查,万某持刀前往公共场所只为给自己“长面子”,并未对他人造成伤害。
公安机关依法对万某所持刀具进行了认定,两把刀具刀身分别长22厘米、11厘米,刀口开刃,刀刃角度小于60度,带有血槽,被认定为管制刀具。
因携带管制器具,公安机关依法对万某处以行政拘留四日,并收缴其所持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图丨程蕾 冯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