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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区禁渔期 万州两男子以可视锚鱼器“垂钓”被警方抓获

  • 万州区公安局 2021-02-24 09:45

  钓鱼,是很多市民喜欢的爱好,一副鱼竿就能在河边坐上一天。但钓鱼也要分时间、场合和方式,否则后果严重。近日,万州区公安局武陵派出所便查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男子因在禁渔区,以所谓的高科技专用设备——可视锚鱼器(禁捕工具)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而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案情回放:

  2021年1月27日13时许,武陵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武陵镇石桥村石桥河有人在锚鱼。

  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在石桥河小地名“双河口”的地方将正在锚鱼的王某某、骆某某二人抓获,现场查获可视锚鱼器两套(包括鱼竿两根、视频显示器2个、视频显示线2根、锚钩2颗、备用锚钩10颗),渔获物为鲤鱼1尾。因涉嫌禁渔期内在长江流域从事非法捕捞,王某某、骆某某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骆某某供述,二人一心想着提高钓率,便从网上买回高科技专用设备——可视锚鱼器,之后结伙在禁渔期间到长江支流万州区武陵镇石桥河边(禁渔区)使用可视锚鱼器(禁渔工具)进行钓鱼,非法捕捞水产品鲤鱼一条,经称量重约4.85公斤。后经农业执法部门鉴定,二人使用的工具确系禁渔工具。

  “‘可视锚鱼’其实不能算是一种钓鱼行为,而应该属于捕鱼的一种方式,与“电、药、炸、网”一样,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是被严格禁止的。国家相关部门也对垂钓工作作了专门的规范和管理,禁止单线多钩、多线多钩、长线多钩这些对渔业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只允许单线单钩,而且钩子的大小还有要求。”武陵派出所一负责人介绍。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骆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人因在禁渔期、禁渔区之内,使用禁止捕捞的工具进行捕捞,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目前,二人已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该案的侦破以实际行动落实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精神,切实做到了“十年禁渔”“起好步、管得住”。

  什么是“可视锚鱼器”?危害有多大?

  据该负责人介绍,此次查获的可视锚鱼器属于禁用工具。

  所谓“可视锚鱼器”,就是由抛竿、视频显示装置、视频连接线、绕线轮、大鱼钩组成。“抛竿”也即“可视锚鱼”的鱼竿,鱼竿上的鱼线也非普通鱼线,而是可传输视频画面的电源皮线,线的前端接有一个摄像头,可将水下画面实时传送回鱼竿末端的显示屏。同时,在水下摄像头的连接处,还设置有多颗大而锋利的鱼钩。

  “这个工具看起来就像一根技术升级的鱼竿,在更粗的鱼线上拴着很多鱼钩,并利用水下摄像头监控水底大鱼的活动迹象,当有大鱼经过鱼钩上方,人一提竿,钩子就轻松刺穿鱼类身体,因此捕获率极高,鱼儿难以逃脱。”该负责人表示,但这种“钓鱼”方式却很残忍,对鱼类造成致命性损伤,被锚起来的鱼通常肚破肠流、生还几率极小,即使放生也会死亡;加之该工具操作简便、价格不贵,一旦失去有效管控,将对长江渔业资源和天然水域生态造成极大破坏。

  警方提醒: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一律要遭!

  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正式进入“十年禁渔期”。重庆市境内,除已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全面禁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及钓鱼爱好者,在长江干流以及一级、二级支流水域捕捞作业已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如采用电、毒、炸等方式捕捞作业的,更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相关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垂钓工具也越来越先进,大家不要以投机方式,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视锚鱼器、延绳钓、空钩延绳钓、敷网、密眼网等非法渔具进行垂钓或捕捞,否则一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得不偿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图丨程蕾 冯劲博

编辑:陈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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