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重庆市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格遵照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明确提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重庆三部门在转发通知时同时还要求,各区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记者 黄乔 李珩 实习生 饶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