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记者从重庆市政府网获悉,《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并实施。
《办法》提出,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原则,建立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制度,推动应急医疗物资安全储存和有效利用。
《办法》所称应急医疗物资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护目镜等救治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原则上储备实物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市级储备计划的70%。
区县发生突发事件时,原则上应就地组织调用应急医疗物资。当地应急医疗物资不能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确需调用市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按有偿使用原则申请调用。
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实行轮换制度。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质量、有效期符合规定,承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轮换。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药监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各区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政策和使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承储企业存在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或拒报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的,取消其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格,并收回相应储备资金。承储企业延误应急医疗储备物资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文丨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