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条件,完善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并提出,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突出程度和影响力,见义勇为人员可获得的慰问金或奖金最高为20万元。
修订草案提出,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具体情形见图示)。
修订草案还提出,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予以鼓励表扬。事迹特别突出的,颁发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
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由区县(自治县)见义勇为工作主管机关鼓励表扬,并发给不低于1万元的慰问金;对事迹突出,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由区县(自治县)见义勇为工作主管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表扬,并发给不低于5万元的慰问金。
对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的,由市政府发给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再追加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就业、入伍、教育、税收、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优惠政策。
在就业方面,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优先介绍就业。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证照等优待,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此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在教育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给予下列优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进入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参加中考、高考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给予优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将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主动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
■抢险、救灾、救人
■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文丨颜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