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这些条例草案中,哪些规定和我们息息相关?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
员工被隔离 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工资
昨日,《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条例草案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举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违法行为;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缓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阻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
在群防群控方面,条例草案要求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人员,配合政府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若相关人员拒不配合隔离或医学观察,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及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条例草案明确了预警制度分为4级,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并明确了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在应急场所建设方面,条例草案要求政府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新建及改扩建体育场馆、会展中心、交通枢纽、学校校舍等公共设施,预留水电接口、设置通风空间,使其能够快速转换为集中隔离、集中救治等应急场所。
此外,条例草案强调了中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中的作用。明确“坚持中西医并重原则,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方面,还要求政府加强中医药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加快中医药应急救治设施设备与人才、技术储备,完善中西医协作机制。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从“企业视角” 破解痛点难点堵点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共5章72条,其中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从“企业视角”作出了相关规定。
市场环境好不好,企业说了算。
条例草案从“企业视角”作了相关规定,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要求企业出钱、出物、出力等摊派行为,无疑破坏了企业的经营权。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在防止拖欠账款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条例草案明确,建立线下政务服务中心、线上“渝快办”平台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相结合的政务服务主渠道;对投资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纳税缴费、不动产登记等从减少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费用等方面进行细化;对跨境贸易便利化、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进行规定;对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加强政企沟通、建立“好差评”制度等进行规定。
关于“好差评”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对“不满意”或者“非常不满意”的评价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应当通过“渝快办”平台向评价人反馈。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采集个人信息 应当经本人同意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草案共8章57条。
条例草案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条例草案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归集、采集、开放、查询和应用社会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社会信用信息。
对信用良好的信息主体,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激励措施。如“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予以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程序,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按照全国统一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记录制度,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信息纳入政务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公务员政务诚信记录应当作为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文丨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