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涉及高温天气工作时间、高温津贴发放、防暑降温劳动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工作时间
《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气温,合理安排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鼓励强化防暑降温劳动保护措施
《通知》指出,要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高温作业岗位人员的关心关爱,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药品等,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对不适宜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和任务。
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对因高温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督促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通知》要求,指导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引导用人单位综合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在工资分配中向一线、艰苦室外岗位劳动者倾斜。
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室外工作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
合力开展劳动者权益保障用工指导
《通知》指出,加强与应急、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物流快递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用工指导,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权益保障政策。
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指导整改。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发劳动争议、权利遭受损害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伤保险机构要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因高温引发的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发事件,要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并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记者 黄乔 实习生 代雨洁